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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答疑

日期:2018-10-11 人气:1626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答疑

 

一、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甚至一元钱都可以设立公司,那么公司法应如何体现以资产信用为基础?

答: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各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公司注册资本一旦确定并注册登记,就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金额的限制,只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数额,并没有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法定限制?

答:除特定行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登记环节的验资程序,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不再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

答:验资程序虽被取消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将控制和保障的法律关口后移。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性一方面决定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主体自治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资本真实的监管也不会缺位,监管重心调整到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上,放在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

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后,可能有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对此应该怎样监管?

答:监管部门不是对企业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审查,而是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抽查机制,一旦企业违规,将进入异常目录,以此作为警告。如果限期不改正,将进入黑名单,信用对外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五、网上登记时的申请人和实际到现场提交材料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是否需要重新做网上登记?怎么办?

答:不需要。到现场提交材料时提供实际到场的申请人的指定(委托)书即可。

六、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更换?

答:目前我市暂未安排统一的换照工作。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政策在此次登记制度改革中有什么变化?

答:公司制外资企业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八、公司可否在申请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向登记机关主动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公司的实际缴付情况将如何向社会证明?

答:因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已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注册资本验证文件。公司可将各股东实际缴付情况记载于章程,通过年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缴资凭证,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九、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公司股东有义务按照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并以认缴的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股东的责任。

十、申请名称时该怎么选择行业代码?

答:可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网站,点击“办事指南”,选择“登记注册”,下载查看《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最新版),根据您想从事的主营业务,选择相应的行业代码。

十一、变更经营范围时是否会涉及到变更名称?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同时变更名称?

答: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例如:商贸、科技、餐饮等)为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通常为许可经营项目中的第一项或一般经营项目中的第一项),在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无需变更名称,若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则需同时变更名称。

十二、在哪里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是否能够担任公司法人?

答:可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首页左上方有“任职限制”模块,点击后字体变红,在对话框内输入查询对象姓名、证件号码,点击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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