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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简易注销政策解读

日期:2018-09-21 人气:1284

  一、哪些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内资有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简易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可按普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有关部门来函限制登记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登记,是否还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是否需要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

  市工商局建设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登记公告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为企业提供公告的发布服务。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无需另行向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三、在公告平台发布公告后多久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他登记公告时限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登记的,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自注销公告发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我关注的企业在公告平台发布公告,是否能自动提醒?

  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关注。被关注企业发布公告,公告平台将以短信方式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债权清偿提醒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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